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2民初1578号
原告:***,男,汉族,2002年2月22日生,住西华县,系受害人****。
原告:***,女,汉族,2006年10月7日生,住西华县,系受害人**之女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3月15日生,住西华县,系原告***母亲。
原告:***,男,汉族,1939年6月22日生,住西华县,系受害人**之父。
原告:***,女,汉族,1946年6月24日生,住西华县,系受害人**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西城区陈州路步行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岳汉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