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595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西城区陈州路步行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0T6LK6U。
法定代表人:岳汉生,公司经理。
被告:于允布,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昱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允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被告于允布意外身故,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晓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