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589号之一
原告:江苏振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龙广场12号楼5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红源,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茆长城,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振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茆长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振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振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振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95元,由原告江苏振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露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胡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