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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蓝执字第00224号
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宏愿,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正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使本案得以全部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1)蓝行审执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