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08607484H,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1587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1787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870.00(含执行费168.00元)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为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