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初7542号之一
原告:***,女,1973年7月10日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08607484H,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新都街道办事处南港、东进社区橡树湾花园3、26幢242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4月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海军
人民陪审员  苌飞飞
人民陪审员  江 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戴欣妍
书 记 员  陈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