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江苏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沈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文峰

审 判 员 王兆华

审 判 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秦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