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代理人:丁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沈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星高空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6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2、2020年10月22日,本院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区××路××中心××室、××室商办房地产时,获悉上述房产已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处置拍卖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
3、2020年11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J×××××长安牌K39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不便处置。
4、2020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5、截止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自述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计人民币20多万元,具体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程序作终结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三十日起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朱文峰
审 判 员 王兆华
审 判 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秦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