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吉建设有限公司

阿卜杜凯**·阿卜杜拉木、新疆建吉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479号
原告:阿卜杜凯**·阿卜杜拉木,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被告:新疆建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人自治区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鲁跃明,公司经理。
原告阿卜杜凯**·阿卜杜拉木与被告新疆建吉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阿卜杜凯**·阿卜杜拉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也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卜杜凯**·阿卜杜拉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阿孜古力 ·夏吾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赛比努尔·阿卜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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