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吉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建吉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01民初521号 原告:新疆建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六区西环北路西侧2456号西北商贸城小区商业楼C1C2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建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3)新2101民初520号***诉新疆建吉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应依法并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新2101民初5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