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1民初321号
原告:惠州市仁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桥背潘屋光耀城一期1-21幢A05号铺。
法定代表人:赖丽萍。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春晖,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东莞市佳顺达自动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芦溪二路3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长德。
委托代理人:吴志斌,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定高,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惠州市仁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华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佳顺达自动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红军,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志斌、罗定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州市仁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55000元及利息7267.5元(利息以255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需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有关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一份《厂房装修合同书》,被告将其无尘车间(口罩生产车间)改造装修承包给原告装修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式、工程期限等进行了约定。2020年6月3日被告与原告又签订一份《厂房装修合同书》,被告将其另一无尘车间改造装修承包给原告装修施工,并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6月4日原告就被告增加的工程项目《原车间新增加设备、电、气管工程报价》、《配电房单支电线安装工程报价》、《原车间地沟修复工程报价》、《灭菌灯安装工程报价》以及《二期车间新增加设备气管工程报价》与被告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装修施工项目后交付给被告验收使用,但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255000元。
被告东莞市佳顺达自动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辩称:佳顺达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仁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且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请求法院驳回仁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3日分别签署一份《厂房装修合同》,该两份合同均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对于工程质量而言“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应当经双方认可,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及施工用材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合格验收,施工方除无条件返工外,还应承担合同金额1%违约金”。2020年6月19日佳顺达公司对仁华公司施工情况的验收结果为: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破坏主体结构、电源线路走向及线路与图纸不符,未安装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识等安全措施,损坏消防栓,光纤走向不统一、大量使用二手空调,破坏天面排水管,因仁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约,未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建设,使用了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手装修设备、材料,导致佳顺达公司的生产车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佳顺达公司无法验收,更无法使用,因验收不通过,仁华公司并未完工,佳顺达公司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项。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1日佳顺达公司与仁华公司签订《厂房装修合同书》(NO.GSDHT2020052008-1)约定仁华公司承包佳顺达公司无尘车间(口罩生产车间)改造装修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期限为2020年6月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工程承包用材及要求:按施工图及用材要求进行施工,具体见《工程材料项目清单》;工程总价为60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前期预付款为工程全款的30%,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完成5个工作日内付总工程款的6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日算起,保修期满三个月后,十天内全额支付工程保修金;工程质量,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及施工用材要符合国家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一)工程材料项目清单,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确保一次通过合格验收,如果由于仁华公司的原因未能合格验收,施工方除无条件返工外,还应承担合同金额1%违约金。该合同附件《工程材料项目清单》记载工程用材名称以及规格型号,其中空调部分“天花机10HP,24台”。
2020年6月3日佳顺达公司与仁华公司签订《厂房装修合同书》(NO.GSDHT2020052008-2)约定仁华公司承包佳顺达公司车间无尘车间(口罩生产车间)改造装修工程,工程期限为2020年6月13日前完成全部工程;工程承包用材及要求:按施工图及用材要求进行施工,具体见《工程材料项目清单》;工程总价为400000元;经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工程增减及其他,均以佳顺达公司签署联系单为准,并调整总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前期预付款为工程全款的50%,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完成5个工作日内付总工程款的45%,余款5%作为两个合同的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日算起,保修期满三个月后,十天内全额支付工程保修金。关于工程承包方式以及工程质量的约定、与2020年5月21日的合同一致。该合同附件《工程项目清单》记载空调主机一项为“5P天花机”数量为20台,并备注为“二手机”。
原告提交的《二期车间新增加设备气管工程报价》、《原车间地沟修复工程报价》、《配电房单支电线安装工程报价》、《原车间新增加设备、电、气管工程报价》显示双方确认相关新增工程的价款合计为49260元。
原告提交《灭菌灯安装工程报价》拟证明新增灭菌灯安装工程价款为19020元,该报价单下方手写记载“安装费不计,不含税总价19020元”,许姓人员签名。佳顺达公司对该《灭菌灯安装工程报价》真实性不确认,但确认下方手写内容系佳顺达公司的员工签署。
原告提交的《二次装修竣工验收表》记载初验存在“男厕水表位置检修门未固定”等问题,装修单位意见一栏“小问题合计6项,明天整改完毕”,吴姓人员签名2020年6月19日,后面手写记载“已合格”,吴姓人员签名,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客户意见处佳顺达公司的胡姓员工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22日两次签名。佳顺达公司主张,其进行初验并给予相应建议,仁华公司将佳顺达公司提出的内容备注在验收表中,佳顺达公司的胡姓员工在该验收表客户意见处签名。
佳顺达公司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就厂房装修合同验收不合格事宜进行沟通。该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1日佳顺达公司要求查找漏水原因时,仁华公司的吴工回复称“这个是二手空调……我们现在正在调……一般都是那个水管跟空调出水管没有接好……”;佳顺达公司的人员于2020年7月23日称“无尘室今天验收结果:一、天花漏缝严重,部分天花有漏水导致的发霉现象;二、地板局部抛光未补漆;三、男洗手间漏水严重;四、空调制冷效果差、部分空调不制冷、部分空调缺少盖板;五、开关设计缺陷,验收不通过”,原告的员工李桂波要求其吴姓工人安排人员配合处理,2020年7月24日吴姓人员回复“男洗手间漏水问题已经解决”,发送了照片,并且对佳顺达公司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
双方确认两份装修合同以及增加工程仁华公司均已经完工,并且佳顺达公司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原告确认已经收到佳顺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82.5万元。
佳顺达公司主张,装修工程没有通过验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有:空调是二手机且无法制冷,以及2020年7月23日佳顺达公司的人员反映的五项问题;其中“男洗手间漏水”的问题已经解决,其他问题未解决。仁华公司主张,系佳顺达公司提出使用二手空调,第二份装修合同对此进行了约定,验收时佳顺达公司未提出空调二手机的问题,而且空调是否是二手机肉眼能看出;佳顺达公司2020年7月23日反映的问题都已经整改解决,2020年6月22日佳顺达公司验收了并且交付使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仁华公司提交的两份《厂房装修合同书》、《原车间新增加设备、电、气管工程报价》、《配电房单支电线安装工程报价》、《原车间地沟修复工程报价》、《灭菌灯安装工程报价》以及《二期车间新增加设备气管工程报价》、《二次装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佳顺达公司提交的《二次装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微信群聊天记录、装修现场照片及视频、转账记录(复印件)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于佳顺达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仁华公司提交的《二次装修竣工验收表》显示仁华公司对2020年6月19日初验时佳顺达公司反映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并且在6月22日复验时佳顺达公司的胡姓人员在客户意见处签名确认。
关于空调的问题。2020年6月3日《厂房装修合同书》附件《工程项目清单》明确记载20台“5P天花机”为“二手机”,表明双方明确约定20台“5P天花机”为“二手机”。2020年5月21日《厂房装修合同书》附件24台10HP天花机未备注为“二手机”,但是空调是否是二手机是较为容易检验的,佳顺达公司在2020年6月19日初验、2020年6月22日复验均没有就24台10HP天花机是“二手机”提出异议,2020年7月23日也仅是反映“空调制冷效果差、部分空调不制冷、部分空调缺少盖板”,并未就空调是二手机提出异议。佳顺达公司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6月11日佳顺达公司反映漏水问题时,仁华公司吴工回复称“这个是二手空调……那个水管跟空调出水管没有接好”,佳顺达公司并未就空调为二手空调提出异议。综上,本院对仁华公司关于双方约定空调使用二手设备的主张予以采纳。
关于佳顺达公司2020年7月23日所反映的第一、二、四五项问题。从微信群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在佳顺达公司反映了上述问题后,仁华公司及时安排人员于7月24日去佳顺达公司处进行处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2020年8月16日之后佳顺达公司未再反映上述问题。佳顺达公司提交的2021年1月15日形成的装修现场照片及视频并不能反映仁华公司完成的装修工程存在其所主张的上述质量问题。佳顺达公司确认在仁华公司完成施工后已经使用案涉无尘车间进行生产。佳顺达公司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的对案涉装修材料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已经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而且结合上述认定,佳顺达公司的该申请对本案的审理已无实质影响,因此,本院对佳顺达公司的该申请未予准许。综上,本院对佳顺达公司所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不予采纳。佳顺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仁华公司支付工程款。
关于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原告提交的《灭菌灯安装工程报价》有佳顺达公司员工签名确认,本院予以采纳。工程款数额应为两份合同的工程款加上新增工程的工程款总数额为1068280元(1000000元+26100元+19020元+23160元),佳顺达公司已经支付了工程款825000元,佳顺达公司尚欠工程款243280元。合同约定保修期满三个月后十天内付清全部款项,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保修期的期间,双方对于尾款的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从佳顺达公司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来看2020年8月16日之后佳顺达公司未再反映质量问题,2020年9月22日仁华公司催促佳顺达公司支付尾款,佳顺达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仁华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仁华公司诉请佳顺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但工程款数额为243280元,仁华公司诉请的工程款超出上述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佳顺达公司未在2020年9月22日仁华公司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尾款,应当向仁华公司支付利息。本院酌情认定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4328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仁华公司诉请超出上述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佳顺达自动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仁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280元及利息(利息以24328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仁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7.0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831.34元[案号为(2020)粤1971财保1113号],原告惠州市仁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仁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7.35元,被告东莞市佳顺达自动化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雍 维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关观银
书 记 员 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