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4民初2290号
原告:**,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8PAD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