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21执2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佰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9)闽0921民初35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16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缪素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秋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