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丰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民初6551号
原告:遵义丰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天然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NT362M。
法定代表人:谢大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大力,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贵安路电商生态城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8PAD2Q。
法定代表人:杜佰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市江阴镇占泽小区江阴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HQGQ1U。
法定代表人:施建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丰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丰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丰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