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丰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499号
申请人:遵义丰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天然居A栋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NT362M。
法定代表人:谢大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大力,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贵安路电商生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8PAD2Q。
法定代表人:杜佰如。
被申请人: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占泽小区江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HQGQ1U。
法定代表人:施建敏。遵
义丰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丰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586737.08元人民币或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赵久军车牌号为贵C×××××路虎览胜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丰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586737.0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鼎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价值586737.08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赵久军名下车牌号为贵C×××××路虎览胜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原告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