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203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山西***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611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