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203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山西***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611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