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杭州西湖中草堂中医门诊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涛。
被告:杭州西湖中草堂中医门诊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丰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余晓军。
被告:***。
委托代理人:***、闻刚,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73号西楼72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平诉被告杭州西湖中草堂中医门诊部、***、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以本次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