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2862号之二
原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567号4幢1905、1907、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6787955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人纪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451号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71456917G。
法定代表人:章凯。
原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人纪摄影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6元,共计3809元,由原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