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2861号之一
原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567号4幢1905、1907、19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人纪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451号320室。
法定代表人:章凯。
原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人纪摄影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杭州亭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