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8601行初1036号
原告江苏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正心楼****。
法定代表人赵学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丰轲,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公路,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公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胜峰,该局局长。
第三人方显楚,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江苏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方显楚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莉
审 判 员 黄晓敏
人民陪审员 王京萍
法官 助理 刘明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牧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