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9056号
原告:***,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告:**,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以上两共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93-2号1901号、19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开增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