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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7101民初71号
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程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宇晨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号。
法定代表人:帅林,该公司总经理。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宇晨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0元(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