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梓恒伟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3493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梓恒伟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虎,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
法定代表人:梁守敬。
原告四川省梓恒伟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省梓恒伟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梓恒伟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梓恒伟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四川省梓恒伟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敬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