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溪县金谷镇元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24民初4440号
原告: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蓬壶镇三角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66196174B。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溪县金谷镇元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溪县金谷镇元口村。
法定代表人:***,任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金谷镇元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蓬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田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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