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张阿林、王剑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2596号
原告:张阿林,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季住所,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剑锋,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0360120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州高新区大丰工业园共建东路南侧、大丰路西侧4幢。
法定代表人:赵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8401502470,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阿林、季住所与被告王剑锋、江苏华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张阿林、季住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阿林、季住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勇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月明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