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3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3单元2103室,组织机构代码:5832305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美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K座5幢东楼205室,组织机构代码:MA28UP2H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3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美帮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3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