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3执1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832305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3民初66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52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执行申请费6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履行财产申报义务。
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分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103执1800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詹琳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