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2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3单元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8323058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宇
审判员盛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