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3民初6690号
原告: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3单元21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美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K座5幢东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驰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美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美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5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开始装修施工(装修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K座5幢东楼205室)。原告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装修工程后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未付尾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远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施工合同书》1份、工程联系单2份,证明装修工程的位置,及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总价为140000元,后又增项9130元,最终定价149000元的事实。
被告美帮公司对尚欠原告远驰公司装修工程款59000元未付的事实无异议。质证过程中,对原告远驰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亦均无异议,但认为增项款不应由其支付。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11月4日,原告远驰公司与被告美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美帮公司委托远驰公司对其营业场所进行装修,工程地点为新天地,工期为35天,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6日,工程价款总计140000元,质保期为一年,工程价款于质保期满后付清等内容。后因美帮公司需要,又增加装修项目,增项部分价款共计9192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美帮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0000元。
庭审中,被告美帮公司自认原告远驰公司已于2018年1月10日完成装修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远驰公司与被告美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美帮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远驰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美帮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被告浙江美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远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美帮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陆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