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祥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7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200J。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被执行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文峰路6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108CL7R。
法定代表人:罗美容。
被执行人:苏伟昌,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伟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7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伟昌应支付尚欠货款682399.05元、利息86664.68元、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共30936.27元,合计80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伟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屋所有权份额(房产证号为4××5),上述不动产现由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院已依法向上述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查封被执行人苏伟昌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D××××的车辆,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另冻结被执行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因数额较小,暂不作处理。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黄韵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应成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72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200J。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被执行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文峰路6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108CL7R。
法定代表人:罗美容。
被执行人:苏伟昌,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伟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7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伟昌应支付尚欠货款682399.05元、利息86664.68元、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共30936.27元,合计80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伟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屋所有权份额(房产证号为4××5),上述不动产现由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院已依法向上述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查封被执行人苏伟昌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D××××的车辆,因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另冻结被执行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因数额较小,暂不作处理。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黄韵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