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02民初149号
原告: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11***路西侧、105乡道北侧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沿江二路28号金沙咀国际广场T3座302(B)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鸿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