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1816号之二
原告:韶关市钰晟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前进路30号锦绣御水豪庭1幢商业楼商铺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沿江二路28号金沙咀国际广场T3座302(B)房之一[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钲(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钲(高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林顕豪,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欢,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钰晟旺贸易有限公司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顕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钰晟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钰晟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88元减半收取25044元,由原告韶关市钰晟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