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7民初685号
原告**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新城区大麦坞依岭2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曹三秀。
委托代理人**,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