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磐安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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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7执90号
申请执行人:磐安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大麦坞依岭2号地块,91330727090998846R。
法定代表人:曹三秀。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磐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磐安成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20)浙0727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27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郑定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