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727执1614号
**、浙江成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陈中明、陈正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成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陈中明、陈正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2017)浙0727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各当事均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0727执161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