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7民初1987-1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沐村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成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三秀
委托代理人:**,浙江陈吴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成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按期补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再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63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