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04民初183号
原告肖水生,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詹先发,鄂州市樊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西坛路车管所路口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水生诉被告江西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水生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水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水生撤回对被告江西杜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00元,减半收取为610.50元,由原告肖水生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