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陶子河路***安置区第24栋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RXUR9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