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3205号
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安路777号。身份证号码:913716251671××××。
法定代表人:刘超。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中意一路158号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陈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账户3001××××0438银行存款119000元(保全金额:119000元)。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账户3001××××0438银行存款119000元。
案件申请费1115元,由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