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八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保246号
申请人:滨州市八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泽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滨州市八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泽聚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时履行,经滨州市八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限额80000元整。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限额880000元整。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泽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限额180000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再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