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848号之一
被执行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54597U,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安路777号;电话:153××******。
法定代表人:刘超。
本院于2022年05月30日以(2022)鲁1621执保246号保全裁定对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370××××89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再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贾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