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875号
申请人:山东龙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工业园区205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79215576Q。
法定代表人:孙玉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红卫,男,197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刘艳霞,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安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54597U。
法定代表人:刘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龙德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红卫、刘艳霞、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德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卫、刘艳霞、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龙德商砼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龙德商砼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卫、刘艳霞、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龙德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