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2596号
原告:山东龙德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湖滨工业园205国道。
法定代表人:孙玉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迪,山东齐英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安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龙德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山东龙德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02日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龙德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栾莹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