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2992号
原告: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麻店镇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杲守华
被告: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安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5459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预缴诉讼费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