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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1441号
申请人:滨州锦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苏家居委会黄河四路渤海一路东100米B座仓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QU8AA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安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5459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锦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滨州锦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滨州锦力商贸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锦力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905元,申请人滨州锦力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