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执保1393号
申请人:滨州市八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中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安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
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