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64号
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机电市场11栋B面11号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6BF36R。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国,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双创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RWA27R。
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取得本院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99元,减半收取2549.5元,由原告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宏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