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卓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民初6214号
原告:卓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金融街3号楼3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8月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91年6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聂鹏,男,1990年1月20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第三人:**,男,1995年12月7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第三人:贵州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7号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卓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聂鹏、**、贵州图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卓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卓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0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卓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