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定民初字第1632号
原告河北国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全喜。
被告定州市西城区郝白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国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西城区郝白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朝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