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4民初4471号
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炜,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